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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依照公司行號營業目代碼表,可直接上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查詢
可以,但是房屋之用途還是要符合相關單位之規定 例如: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建築物使用管理、消防及衛生管理相關規定
原則上應考量所要設立之營業項目及營運規模而定,如就法令規範資本額的部份,目前(98/05/01起)不論公司或行號都己無資本額的限制,但是特殊之營業項目則需依規定,不同的營業項目則有不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意旨,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方式成立,則應另行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和行號於設立時申請登記的主管機關單位是不同的,故如要將行號改為公司,則需將行號依規定申請解散辦理註銷登記,另以公司之名義設立申請登記一家新的公司營業。 新竹記帳士/專業會計師事務所
依商業登記法第11條規,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申請登記時,應附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須先到經濟部預查公司名稱,待名稱核准以後即可以核准公司名稱之籌備處名義至銀行開立帳戶
公司法第九條 (股款未收足之處理)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 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一、公司法修正後第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資金補正程序 關於公司法修正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法院檢察處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為考量公司已持續經營狀態,如驟以撤銷,對於社會交易相對人及債權人之保障因而嚴重受損,並且亦造成員工之失業等諸問題。 因此,為保障交易相對人及公司員工之權益,已修法增訂第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資金補正程序。按修正後公司法第九條,已將負責人之違法行為與公司之行為予以區別,除第一項規範負責人刑責外,公司登記部分,已於第三項明訂:「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是以,公司負責人如有違反公司法第九條規定情事,自應負相關之民事及刑事責任,至於公司登記部分,則可在法院尚未裁判確定前,向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補正而免於被撤。
違法,不可以。 (一)依公司法第九條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依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公司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九條規定,股東有據實繳納股款之義務,所以若有向事務所或金主短期借貸資本額所需資金之情事,此舉已同時違反: 1.公司法第九條(不實繳納股款)。 2.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 3.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 ⋯⋯ 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型態為獨資商號可;組資型態為公司法人依規定應按當地租金一般水準申報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把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雖稱係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公司使用,但因公司為一法人,依法仍應設算租賃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房屋供公司營業使用,縱使不向公司收取任何租金,股東仍會被國稅局認定有租金收入,而要求補繳所得稅。 約定之租金如果偏低,股東會被國稅局調至當地水準,要求補繳差額之所得稅。 不論出租房屋之股東擁有公司多少股權,都應以當地水準與公司簽訂合約並收取租金。股東個人可以扣除43%之必要費用,僅需以57%之淨額申報繳稅,公司則可以全額列報費用,應屬較有利之節稅方式。
(一)與房東簽約時,應要求房東出具使用執照,並且取得其設立公司行號的同意書。 (二)公司行號設立登記地址,該處以後地價稅、房屋稅、電、等均會部份調漲,要先協調。 (三)每月房屋租金超過20001元,會有10%代扣繳所得稅問題產生,要先協調。 (四)租賃合約要以公司行號名稱與房東訂契約,不能以負責人名義訂契約,否則設立登記與其他問題會產生。 (五)公司行號有申報房屋租金,房東需申報租賃所得。 (六)105年起租金收入超過20,000元須代扣補充健保費1.91%
房屋稅影響 1. 住家用住宅房屋稅率為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2. 非住家用非營業用住宅房屋稅率為現值百分之二。 3. 營業用房屋稅率為現值百分之三。 註:房屋若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可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及營業用之各自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核課房屋稅,以節省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公式:房屋標準單價面積-折舊率╳地段等級率╳適用稅率=應納房屋稅 地價稅影響 1. 自用住宅用地價稅率為現值千分之二。 2. 營業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率為現值千分之十。 3. 公式:申報地價面積╳稅率=應納土地稅額 土地增值稅影響 土地增值稅由 10% 變為 40% (一年內要出售才會受影響,可申請按比例部份依住宅用計算部分按營業用計算) 用水用電影響 用電種類由非營業用變成營業用:營業用電每度3.3元,非營業用電200度以下每度2.2元,201度到600每度2.7元超過600度每度3.3元 (有去改帳單抬頭為公司才會變) 電話基本費:住宅70,營業用295(有去改帳單抬頭為公司才會變)
一般說來下各區有各區的用途,違法使用處6萬-30萬元罰鍰,並可連續開罰. 住宅區=>只可作住宅使用,有某部份放寬規定供特定營業項目使用 商業區=>只可作商業使用,可以合法的設立辦公室 工業區=>只可作製造業使用,有某部份放寬規定供特定營業項目使用 這些規定都要參照建築法及建築物使用分區管理條例及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若未依規定辦理, 被相關單位查緝或鄰居檢舉依法處6萬-30萬元罰鍰,並可連續開罰
Q: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拍賣網站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 A: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之網路拍賣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依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8萬元者,是不須課徵營業稅,而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受處罰。 解析:如果網路賣家收入不是很穩定,也沒有必要在超過8萬元的那個月就去辦理登記。台北市國稅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已達營業稅之起徵點,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法報繳營業稅。
一、尾牙餐聚的費用支出,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依習俗應由雇主負擔 歲末寒冬之際又逢景氣低迷,廠商對於尾牙餐聚活動仍不能免俗的要藉機慰勞員工一年的辛勞,並連絡同仁間感情。 南區國稅局表示,尾牙餐聚的費用支出,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依習俗應由雇主負擔,故不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名下來動支職工福利金,若是未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的事業單位,則可以在營業費用的其他項下列支。 該局指出,習慣上常有同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聚或是週年慶活動,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奬品,這項交際費支出,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但書規定,必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舉辦尾牙取得相關進項申報扣抵須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尾牙餐會,所支付之場地租金、餐費或是邀請藝人表演,支付予經紀公司之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均屬於「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至於尾牙員工抽獎品,係「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同法規定,亦不得申報扣抵;惟若該商品購入時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則該項貨物在轉供抽獎時,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需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依稅法規定,除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憑證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外,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之進項稅額也是不得扣抵。
下列須取得發票並打貴公司統一編號。 1、租金(場地租賃、汽車租賃(營業用)…等) 2、文具用品(取具發票部份)。 3、國內旅費(機票、高鐵車票、台鐵車票、加油費、住宿費等有取具發票部份)需做成差旅費報告單。 4、郵電費(公司電話費、網路費等有支付營業稅之單據)。 5、水、電、瓦斯費收據有營業稅部份。 6、修繕費(汽車維修、辦公室設備維修、辦公室裝潢支付)。 7、廣告費(有取具發票部份或有營業稅進項收據) 8、運費(如:宅配、快遞費及汽車貨運)。 9、會議餐費(需取具會議記錄)才可。 10、 什費(如:辦公室清潔用品、衛生用品、五金零件等)。 11、 什項購置(如:辦公室必備電器-電扇、冷氣機、電腦週邊、電話、手機…等)。 12、 交通費(油資)。 13、 訓練費(如員工在職訓練,需取具發票、與公司業務有關之課程內容及時數表) 14、勞務費(需取具發票,例如翻譯費、顧問公司費用等) 15、固定資產(凡耐用年限2年度以上及金額八萬元以上均要資本化): 若當期公司無繳稅的話,購入資產所支付之稅額可於當期申請退稅。 16、購入汽車(行照需為客貨兩用或小貨車)才可抵稅。(取具發票及copy行照影本) 以上為一般常見支出,特殊業務可電洽詢問TEL:035316162 實例: (1)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 2.因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炊事用具及設備等。 3.營業人為員工舉辦惜別茶會之費用或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 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員工福利支出。 4.對國外政府捐贈而購買之物品。 5.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贈而購買之貨物。 6.營業人為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之禮品、交際應酬餽贈他人禮物, 或股東會贈送股東之紀念品。 7.租車載運員工上下班,如採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如同分期付款方式購 買性質,其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8.營業人購買小客車供高級員工使用;飯店、旅行社等購買九人座以下小客車免費 接送客戶,其進項稅額均不得扣抵。 9.為獎勵員工辛勞,購買小汽車供年終晚會摸彩用之進項稅額。 (2)下列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1.營業人舉行業務檢討費之餐費 2.營業人購買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之工作服、工作鞋,或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 體員工使用之衛生紙、香皂、消毒用品用具、茶葉等物品。 3.營業人組球隊對外參加活動,其有關球隊之支出。 4.營業人因業務需要,採營業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 5.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或非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 6.員工出差旅費,車、船、飛機客票與住宿。 7.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貨附贈之物品,或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 客車,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者。 8.營業人購買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如為客貨兩用者,所支付之進項稅額。 9汽車經銷商購買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
1請問統一發票有那幾種?如何使用? 三聯式: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 二聯式: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 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特種稅額計算時使用。 收銀機統一發票:依一般稅額計算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使用。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含電子發票:供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或網際網路傳輸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使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 2經營買賣業的營業人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買賣業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預收的貨款,應於收款時先行開立統一發票,若買賣雙方書面約定銷售的貨物須經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則於買受人承認時開立。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3營業人銷售貨物與營業人可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不可以,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否則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論處。 (財政部78.3.16.台財稅第七八一一四二○四二號函) 4營利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要不要開立發票? 營利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七五二三五八三號函) 5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免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 6統一發票專用章的內容如何? 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統一編號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五條) 7一次交易中有不同課稅別之貨物,如何開立發票? 同一買受人一次交易事項中包括不同課稅別之貨物或勞務時,應按應稅、免稅與零稅率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欄註記。(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八條) 8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無法列印買受人名稱,應如何處理? 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不能列印買受人名稱者,得僅列印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 9每筆銷售額未滿五十元之交易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五十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但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收銀機收據者,不適用彙開之規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 10依規定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收受支票如何開立? 依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六條) 11經營外銷業務者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應如何計算及申報? 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款) 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其未經報關而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至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12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應如何處理?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收執聯(營業人之收執、扣抵二聯)黏於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但買受人為營業人,且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代之。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取回原收執聯或影本,但訂有合約,且原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收執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 13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辦理? 遺失空白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核。 遺失存根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 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三條) 14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如何處理? 應作廢另行開立,將誤寫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 15那種營業人可以申請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利用電子計算機製作進銷紀錄,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存貨清單,並置有專業會計人員者,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使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五條) 16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寫錯可否更改? 不可更改,如書寫錯誤,次月始發現,應退回賣方另開,其重複繳納稅款部分,應專案報請稽徵機關處理。(財政部76.3.11.台財稅第七六二一四○四號函) 17營業人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如何處理? 營業人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除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於申報銷售額時,繳回主管稽徵機關銷燬外,其他統一發票應予截角作廢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抽查,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九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二條) 18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在鼓勵消費者購物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止逃漏,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在該辦法鼓勵範圍,並不適用。 19營業人可否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會計制度健全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附申請書及買受人名冊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名冊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一)最近三年內無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無積欠各項稅捐者。 (二)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之一) 20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應如何開立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僅需於發票載列簽帳卡卡號末四碼。 (財政部92.8.12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三四一六號函)
*公司負責人健保規定: 1.一定要投保於自行開立的公司名下,除非有任職於其它營利事業,才可投保於其它公司。 2.不可以投保於工會或公所。 3.最低投保薪資為45,800。五人以下公司,投保薪資可調低為34,800。 *公司負責人勞保規定: 1.公司負責人無強制投保勞保。 2.若於公司實際有領取酬勞,可依領取的薪資為投保薪資。 3.公司一定要有勞工加保,負責人才可以投保勞保且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員工
負責人【退休金】相關規定: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二、事業單位不得為雇主提繳退休金。 三、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 雇主違反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勞退金 :不論有沒有員工,都必須成立投保單位。)
可以設立行號並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是由國稅局核定的)
從事國際貿易業,做進出口業務時需要辦理進出口卡登記
1.公務員不得兼差,有公務員身份者不要當負責人及股東 2.有欠國稅局稅捐者最好也不要當負責人及股東 3.有欠卡債者最好也不要當負責人及股東 4.需成年人滿20歲並且有行為能力,未滿20歲需由法定代理人簽名 5.如負責人領有政府各項補助之事項者,應先與各補助核發單位詢問確認一下,比較保險.
沒有限制,約1-15個之間,營業項目也不要差距過大,切記不要包山包海寫一大堆,國稅局可能會懷疑是否在賣發票.
第一類(生鮮食品):魚類、肉類、水果類供應商等 第二類(餐飲類):飲料店、便當店、火鍋店、外燴、餐廳、小吃店、自助餐、麵包店等 第三類(農漁會):全省農會及漁會 第四類(加工食品):食品加工廠、麵條加工廠、罐頭加工廠、休閒食品公司、冷凍調理食品公司、食用油脂工廠等 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一點修正 一、 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應事先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查核。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二點修正 二、「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保險契約之項目及內容: (一) 最低保險金額: 1、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2、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整。 3、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零元整。 4、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二) 保險範圍,係指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因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亡者。 (三) 對於本保險每一突發事故賠償,須先負擔保險單所訂自負額,其自負額度由要保人及保險人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四) 損害賠償之扣除:保險人依本保險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要保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要保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五)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保險產品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六) 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得排除全民健康保險已承保之部分。 (七) 本保險理賠時,保險人應給付受害人部分,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 (八) 本保險所涉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醫療給付代位求償權,不受受害人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之拘束。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3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酒精濃度超過0.5%之飲料屬菸酒管理法規範之「酒」,不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管理範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之飲料,其酒精濃度應在0.5%以下,故如具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業者,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製造或進口酒精濃度0.5%以下之飲料,則需依「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公告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不需要。業者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應保存該保險文件,且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衛生機關查核。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之飲料,其酒精濃度應在0.5%以下。一般啤酒酒精濃度約為3~5%,屬於酒類,故不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管理範疇。
若產品僅供外銷,則需符合外銷國家之規定;但如果產品同時也在國內販售,則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投保產品責任險。
具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添加物業者,所生產的產品若有於國內市場販售,則業者必須對其產品進行投保,以提供消費者實質保障。 但業者若只販售至食品加工業者(食品工廠或餐飲業等),非直接於國內市場販售予一般消費者,因食品加工業者仍會進行加工製造行為,故該等食品添加物業者暫不需依本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由食品加工業者對其生產之產品進行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若已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投保內容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者,則無需重複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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