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營業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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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被投資公司所發放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致產生虛報進項稅額,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雖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惟仍應於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營業稅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此外,股利收入係指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收入,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因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104年度取得國內及國外股利收入計9,700萬元,惟於申報104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僅將國內股利收入200萬元列入免稅銷售額計算調整不得扣抵比例申報營業稅,漏未將國外股利收入9,500萬元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遭補徵營業稅額300萬元及裁處罰鍰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