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剰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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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今年有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剰餘款,該筆款項須申報收入嗎?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於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剰餘款應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在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剰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結清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剰餘款應轉作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縱使於清算期間領回,仍應於申報清算所得時一併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剰餘款,務必於領回當年度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