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未蓋專用章應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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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民眾因中獎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章,以致無法領獎,向稽徵機關詢問及抱怨。其實,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未蓋專用章或未依規定記載,稅務法令是有處罰規定的。
該局指出,領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行填載之事項,財政部已於規定之統一發票格式訂明,至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第2項有關統一發票專用章之規定,乃旨在簡化書寫發票作業,及避免錯誤,倘營利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亦未載明其事業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者,將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有關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常發生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情形,尚有未明確記載消費日期、品項、數量及金額等致無法反映交易實況(例如:消費者單點數種餐品,惟品名籠統記載「餐飲」一式、單價欄空白等),嗣消費者要求退貨(費)時,除容易發生消費爭議外,如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以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依規定詳細記載品名、單價及數量並確實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如有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以免發生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情事,遭受稽徵機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