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居住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其可減除之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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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外僑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且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停)留合計達183天以上,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本局說明,外僑居住者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減除其本人、配偶及符合下列條件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85,000元;納稅義務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127,500元:
(一)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