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接受信用卡刷卡購物於開立統一發票時須載明信用卡卡號末4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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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近日接獲民眾檢舉使用信用卡消費,部分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時未依規定記載信用卡卡號末4碼,違反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該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使用信用卡付款之消費者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無須列載信用卡末4碼卡號外,於開立發票時,須於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卡號末4碼。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消費時,未依上開規定於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卡號末4碼,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接受信用卡刷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注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該統一發票備註欄應行記載事項,以免遭受稽徵機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