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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格子商店之營業稅課徵方式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俗稱格子商店),出租人與承租人依規定皆應辦理稅籍登記,惟為簡化稽徵手續,如承租人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因格子商店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因此,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有無達新臺幣8萬元,做為是否辦理稅籍登記之依據,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稅籍登記之認定基礎。
    該局進一步指出,出租人如係使用統一發票者,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在銷售寄賣品時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註記「受託代銷」,其進項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惟承租人如屬免辦稅籍登記者,則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轄區國稅局申報。至於出租人如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其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若有經營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交易模式,無論出租人及承租人,除符合暫免辦稅籍登記者外,應儘速配合辦理稅籍登記並依照前開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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