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房屋借友開店,應申報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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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南區王小姐來電詢問:將自家房屋借給朋友開早餐店,未收取租金,有無綜合所得稅之課稅問題?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以,王小姐房屋借友人開店,雖未收取租金,因供他人營業用,故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申報租賃所得。
安南區王小姐來電詢問:將自家房屋借給朋友開早餐店,未收取租金,有無綜合所得稅之課稅問題?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以,王小姐房屋借友人開店,雖未收取租金,因供他人營業用,故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申報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