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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業人租用辦公室所支付水、電費未載明營業人名稱可否扣抵

 

一、公用事業自10511日起經營本業部分之銷售額,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用戶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時,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51月以後,應取得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二、財政部78.9.9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營業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憑證名義雖為出租人,如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可以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考量營業人用戶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營業人承租房屋繳納公用事業費用時,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6月以前,得比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7以後,則應取具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統一發票申報扣抵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3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

 

(財政部78.9.9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

 

(財政部106.1.12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令)

財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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