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住家使用,房屋稅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房屋稅是依房屋現值按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課徵。也就是說,房屋如果出租供他人作住家使用,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若出租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指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暨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則屬供自住使用。因此,房屋若出租他人,雖然承租人作住家使用,但因有出租事實,因此只能適用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5%,而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提醒您,如房屋原來出租或營業後改供自住使用時,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