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因欠稅遭禁止處分,須俟欠稅繳清後才可塗銷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時,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指出,日前有民眾出售其名下土地,與買方訂定買賣契約並收取部分價金,於辦理過戶手續時,發現該筆土地因滯欠稅款,已遭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該欠稅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由於欠稅金額過大,無力一次繳清,該納稅義務人開立支票分期繳納,並請求塗銷禁止處分,遭稅務局否准。
該局說明,基於稅捐保全,依法對欠稅人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雖已開立支票分期繳納,仍須俟所有欠稅款均繳清後,始可辦理塗銷,以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
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繳款書應如期繳清,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或財產被禁止處分,徒增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