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移轉一定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表示,民眾賴先生來電詢問將移轉免徵地價稅的既成道路,是否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表示民眾常誤以為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即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按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免徵規定。故既成道路用地移轉,該土地如非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須依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既成道路用地如符合下列規定,於未徵收前移轉始能據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保留供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取得。
三、取得方式為徵收或區段徵收。
另位於非都市計畫區之土地,現供道路使用,在未被徵收前移轉,因土地非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就無免徵土地增值稅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