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行使上述請求權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於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稅務局提醒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性質為債權請求權,非取回請求權人原有之財產,應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