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以公契為印花稅之課稅標的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不動產移轉契約印花稅的繳納,究應以雙方訂立的買賣契約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的契約為依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於進行不動產移轉時,常會先訂立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等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時再依規定格式(俗稱公契)訂定契據,這兩份契約應以哪一份為繳納印花稅之依據,納稅人常有實務上之困擾。依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又所稱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因此,所謂的公契才需要依法繳納印花稅。
該局提醒民眾,若買賣移轉標的是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其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變更登記,故非印花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