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房屋廣告費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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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興建房屋出售為業的建設公司,預售房屋之宣傳廣告費或銷售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等到房屋出售時才列為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建商銷售房屋往往採用先售後建的預售方式,並藉由廣告效果提高房屋銷售成數,更可因先行收取訂金及自備款來活絡資金,建商所使用之廣告形式包羅萬象,但不論採用何種廣告方式,這些廣告費都是屬於推銷費用性質,顧及收入成本配合原則,在預售年度必須列為遞延費用,等到房屋完工交屋年度,也就是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年度,才能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建設公司102年間推出高價位住宅,並採預售方式,預計104年完工交屋,該公司102年度投入大筆廣告費1,500餘萬元,並在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列為當年度的廣告費用,經國稅局查核發現這些廣告費屬於預售案場房屋之推銷費用,因此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採預售房屋方式的建設公司特別注意,費用支出如屬一般管理行政工作之管理費用,應列為支出年度之費用,而預售房
屋的廣告費屬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等到房屋完成交屋配合房屋出售收入,才能認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