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境外資金匯回是否課稅之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洽詢其所經營事業的境外資金匯回是否課稅疑義,有鑒於境外資金(包括海外及大陸資金)係營利事業配置於境外作為各項用途,其構成要素及來源眾多,並非均屬境外所得,例如收回境外投資股本及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即非屬境外所得,未涉課徵所得稅問題。
該局說明,所謂境外所得係指營利事業在境外從事各項投資、營運活動或提供勞務等所賺取的所得,例如獲配境外被投資事業盈餘或股利、於境外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及處分境外資產產生的所得等。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其境內及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納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如有繳納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的所得稅,得提出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所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如未及時申報,請儘速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僅就補繳之應納稅額按日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尚有其他稅務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向所屬稽徵機關洽詢。
(聯絡人:審查一科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新聞稿同步影片連結:公司匯回境外資金不等於境外所得 (http://youtu.be/-8qxLhY_o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