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個人股利採分開計稅者,影響捐贈列舉限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依據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07年1月1日起,個人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納稅義務人獲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獲配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或獲配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與其他各類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得以二種方式擇優適用。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選擇股利按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之列舉扣除金額時,該筆股利金額不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捐贈限額;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2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亦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7年度為每人12萬元)。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