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適用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107年度起由17%調高至20%,但課稅所得額在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所得稅稅率分3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於辦理107年度決、清算申報時,其決算申報之「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或清算申報之「清算結束之日」於107年1月1日至2月6日期間者,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額,依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12萬元)及稅率(17%)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清算期間為107年1月1日至107年2月5日,清算課稅所得為600,000元,應納稅額即為102,000元【因清算結束之日為107年2月5日,適用修訂前稅率17%;600,000元×17%(稅率)=102,000元】;承前例,若清算期間為107年1月1至107年6月5日,其應納稅額則為120,000元【因清算結束之日為107年6月5日,課稅所得超過50萬元,適用修訂後稅率20%;600,000元×20%(稅率)=120,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決、清算申報,應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及「清算結束之日」是否落於107年1月1日至107年2月6日期間,據以判斷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並請如期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