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委員會對外營業,應依法登記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大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詢問,其對外提供停車收費或外牆出租等,是否需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6條第2款及第28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於開始營業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又管委會對外提供停車收費或外牆出租或頂樓架設基地台等,即屬銷售勞務之營業行為,銷售額如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者,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及第13條第1項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即應使用統一發票,通用營業稅稅率5%。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發現管委會對外銷售勞務,未諳稅法規定,一時疏忽未辦理稅籍登記,經國稅局查獲而補稅處罰。管委會常見對外銷售勞務行為態樣如下: 一、停車費收入:不論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稅;但如僅供大樓住戶停車使用,並由大樓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未對外營業者,可免辦登記,免徵營業稅。 二、租金收入:包括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設置廣告看板、架設基地台等收入。 三、房屋帶看清潔收入。
該局提醒,管委會如有如有對外營業收費,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以免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除補稅外仍需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