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接受顧客以信用卡刷卡消費,記得要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接受顧客以信用卡刷卡付款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以信用卡付款已為消費者所慣用,部分營業人於信用卡交易常有漏開發票情形,該局已定期蒐集信用卡交易資料查核營業人有無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事,如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而短漏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時,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