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業務應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稅率補稅處罰
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經查獲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並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擅自擴大營業項目,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除應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該項被查獲金額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另按同法第51條規定補稅送罰。 該分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 請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