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釣魚、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營釣魚、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但上述場所如兼營電子遊戲機、視聽歌唱設施〈卡拉OK、KTV或MTV〉或併設有其他娛樂設備,如投幣式電動搖搖馬及電動釣布娃娃機等機動娛樂設備者,則屬於娛樂稅法的課徵範圍。
該局說明,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未辦登記及徵免手續者經查獲,將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