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小撇步~1樓營業、樓上自用的透天厝,可否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到民眾電話詢問,發現有民眾以為自有的透天房屋1樓做營業使用,2樓以上仍做住家使用,其地價稅不能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事實上稅法規定並非如此,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可申請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張小姐所有3層樓的透天厝,其坐落土地面積90平方公尺,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則土地面積90平方公尺全部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房屋1樓做營業使用,第2、3樓做住家使用,則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即90平方公尺的三分之二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呼籲民眾,107年按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的申請期限將至9月25日截止(原至9月22日止,適逢中秋連假順延),請民眾把握申請期限;如逾期申請,會從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