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如何行使抛棄繼承權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最近有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107年5月20日過世,欲拋棄繼承應如何辦理?
埔里稽徵所說明,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舉例來說,陳先生父親於107年5月20死亡,則陳先生應於107年8月20日前,以書面向被繼承人(即父親)戶籍地所轄法院聲請核備;抛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抛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