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變更當期前後任負責人都要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適用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開始15日內,但營業人若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適用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負責人為張君,107年6月1日變更負責人為陳君,則原負責人張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07年6月15日前,就其經營期間5月1日至5月31日銷售額,申報107年5-6月期營業稅;至新負責人陳君應於7月15日前,就其實際經營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銷售額,申報107年5-6月期營業稅。亦即變更當期之前後負責人,應各自依法定申報期限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否則將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或處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獨資商號若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統一編號未變更,但變更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除在申請變更的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及繳納義務,倘該獨資商號屬適用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原負責人如將其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至於新負責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特別注意營業稅申報之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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