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6年6月28日施行的《洗錢防制法》第3條將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3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列為洗錢的前置犯罪,如果單純只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行為,即涉及違反稅法的刑罰處罰;但若逃漏稅後,涉及利用人頭、外圍帳戶藏匿逃漏稅之所得,即另涉洗錢罪的處罰。
該局指出,我國逃漏稅捐罪規定在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3條,其構成要件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教唆或幫助他人犯逃漏稅捐」等,而依洗錢防制法第4條規定,犯有特定犯罪逃漏稅捐的所得為特定犯罪所得,如「意圖」掩飾或隱匿逃漏稅捐之所得來源,或使他人躲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逃漏稅捐所得,即可能構成同法第2條所稱洗錢之行為,且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特定犯罪所得的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也就是說洗錢犯罪的追訴,不必然以特定犯罪本身經有罪判決確定為唯一認定方式,亦即未被判決稅捐稽徵法的「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仍可能涉及洗錢罪。因此,納稅義務人如為了少繳稅,利用他人名義、帳戶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方法等藏匿所得,除依法補繳所漏稅額外,輕則裁處罰鍰,重則涉及刑責;若被認定有洗錢罪嫌,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即涉七年以下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該局呼籲,洗錢防制法修正施行後,納稅義務人利用人頭、外圍帳戶掩飾或隱匿逃漏稅之犯罪所得,將可能構成洗錢罪,除了洗錢防制相關單位會加強資料通報外,國稅局也會加強查緝利用人頭、外圍帳戶進行逃漏稅捐行為,民眾切勿以身試法。如涉有逃漏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管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涉及刑事責任者得免除其刑,各稅法所定逃漏稅之處罰,亦得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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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洗錢防制法》上路,隱匿收入逃漏稅,小心觸犯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