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電子商務為現行商業發展之新趨勢,近年發現賣家運用直播平台(含Facebook等社群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如開設網路直播、成立粉絲專頁、私密社團等)案件遽增,惟尚有民眾並不知在網路上銷售商品,亦須依法課稅。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政府為維持實體店家銷售與網路賣家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規定凡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的網路賣家,同樣必須依法課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為了避免擾民,亦規範網路拍賣賣家如係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圍。但若網路拍賣賣家係銷售自行產製之貨品或購入貨品(含二手貨)再上網出售,以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課稅要件,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另指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網路拍賣賣家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之課稅標準,不須課徵營業稅,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惟一旦當月銷售額已達課稅標準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涉嫌逃漏營業稅者,如經國稅局查獲屬實,除應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