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以免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達新臺幣8萬元或銷售勞務之銷售額達新臺幣4萬元以上者(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均應依法向本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否則經查獲後,除追繳稅款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本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某甲之銀行帳戶有特定公司匯入大額款項後隨即分批領現情形,經查發現某甲未辦稅籍登記於網路銷售玩具,本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某甲於104至105年間未辦稅籍登記銷售貨物金額1,600萬元及漏稅額8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8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80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電子商務為現行商業發展之新趨勢,營業人銷售模式逐漸由實體通路轉為網路交易,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個月之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請儘速補辦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否則本局除按其業別或規模補徵營業稅外,並按違章情節輕重處所漏稅額5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