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故意逃漏稅,為何也被開罰單?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法課稅之所得額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應裁處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度有執行業務及薪資所得合計670,000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本局查獲後,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4倍罰鍰7,000元。甲君不服罰鍰處分申請復查,主張其本人採網際網路申報,因為一時疏忽未完成申報,請體恤無心之過,免予處罰云云。案經本局以甲君未能提示申報、繳稅紀錄以實其說,不足採信,且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致漏報系爭所得,違章事證明確,自應受罰,遂駁回其復查申請確定。
本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有應課稅之所得,依法即負有據實申報義務,此一公法義務不待稽徵機關促其申報即已存在,且行政罰並非以故意為唯一歸責要件,行為人出於過失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亦應受罰。本局特別呼籲,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盡審查核對之責,並完成報繳程序,以免罰單上身、損傷荷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