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報廢相關處理規定
本局表示,邇來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若有商品或原、物料、在製品須報廢時,應如何辦理商品報廢相關事宜?
本局說明,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本局特別提醒,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亦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切勿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