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申請期限及辦理結算申報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會計年度原則上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得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於規定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起訖日期。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設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欲申請採用特殊會計年度,應以特殊會計年度之年度終止日與曆年制之年度終止日(12月31日)相比,日期在前者為申請之最後期限。非新設立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欲申請變更其現行之會計年度,應於新會計年度開始前辦理(如附表)。此外,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將變更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請記得依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舉例,甲公司原採用曆年制,105年度因配合國外集團母公司採用特殊會計年度4月制(105年4月1日至106年3月31日),依規定應於新會計年度開始前(亦即105年3月31日)提出申請。另乙公司於105年7月31日設立,會計年度擬採用9月制,其年度終止日105年8月31日較曆年制之年度終止日105年12月31日先到,故申請期限為105年8月31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欲申請採用或變更特殊會計年度,務請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