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載明房租現金收訖應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出租人如收到以現金支付之房租,並在契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已具銀錢收據性質,出租人應於每次收款時,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如承租人所提示之租賃合約書,具有銀錢收據之性質而未貼繳印花稅,除補繳本稅外,並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至15倍之罰鍰,出租人應留意依法貼繳印花稅票。
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出租人如收到以現金支付之房租,並在契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已具銀錢收據性質,出租人應於每次收款時,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如承租人所提示之租賃合約書,具有銀錢收據之性質而未貼繳印花稅,除補繳本稅外,並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至15倍之罰鍰,出租人應留意依法貼繳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