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稅捐復查決定提起訴願者,請先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需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始可暫緩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呼籲民眾,如對復查決定不服,於提起訴願時,切記先行繳納半數之應納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以維護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需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始可暫緩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呼籲民眾,如對復查決定不服,於提起訴願時,切記先行繳納半數之應納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