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物販賣機如具有娛樂性質,應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表示,選物販賣機如其功能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機類同,屬娛樂稅法課徵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惟選物販賣機如與一般販賣機無異者,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則免予課徵娛樂稅。
該局說明,經營前述提供應課徵娛樂稅設備或場所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將遭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稅務局表示,選物販賣機如其功能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機類同,屬娛樂稅法課徵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惟選物販賣機如與一般販賣機無異者,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則免予課徵娛樂稅。
該局說明,經營前述提供應課徵娛樂稅設備或場所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將遭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