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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其營利所得如何計算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以下簡稱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其所賺取之零售利潤,依上開財政部83年函釋規定,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營利所得外,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個人參加人甲君105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如全年累積進貨金額為28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350,000元,除甲君可提供憑證核實認定營利所得外,稽徵機關得依其累積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之部分,按比率計算屬超過部分之建議價格,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其營利所得15,225元〔350,000X(280,000-77,000)∕280,000〕×6%,併計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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