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子女購置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查獲甫成年之甲君於105年間參與A公司現金增資金額2,0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該局追查甲君現金增資款之資金來源,發現係由甲君之父親乙君匯款至A公司之銀行帳戶。嗣經該局通知乙君說明後,乙君坦承確係以自己之資金為兒子甲君繳納A公司現金增資款,且無法提示甲君有另行償還之紀錄,應以該現金增資款金額2,0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核課贈與稅。經通知乙君於期限內申報,乙君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爰核定乙君105年度贈與總額2,000萬元,補徵贈與稅額17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視同贈與,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