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春節假期,申報107年1月營業稅展延至2月21日
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新年春節連續假期,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07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申報期限展延至107年2月21日。
財政部說明,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07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日為同年2月15日,惟因107年2月15日至2月20日適逢農曆新年連續假期,特展延申報繳納期限,不論營業人採用人工申報、電磁紀錄媒體申報或網際網路申報方式,其申報期限一律展延至同年2月21日。另考量本次農曆春節期間較長,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配合前開申報繳納截止日之展延,順延至107年2月23日24時。同時,為方便營業人申報,新春期間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仍將維持正常運作,可接收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如未於107年2月21日前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繳納案件,依營業稅法第49條及同法第50條規定,每逾2日(即自107年2月24日起)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籲請營業人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