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間資金「左邊口袋出、右邊口袋進」稅要清楚
為降低營運資金成本,跨國集團常利用關係企業間資金借貸,解決成員資金需求的問題,在該等資金安排下,對徵納雙方來說,將衍生「借貸利率訂價」是否合理問題。為評估「利率」是否符合常規,營利事業或稽徵機關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簡稱TP查準)規定,進行申報或核定,而非直接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本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甲公司雖已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103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896%計算其借款給韓國A公司的利息收入5,000餘萬元報稅,惟本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與A公司為關係企業,應依據TP查準規定,以甲公司向非關係人之借款利率作為參考利率,運用信用評等資料庫,確認韓國A公司之信用評等,據以調整利率加碼幅度,並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核定甲公司利息收入約7,000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如交易雙方屬關係人的話,應依TP查準規定辦理,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