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同時擁有多處房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張小姐來電詢問,原於桃園市已一處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日前先生於新北市又購買一處房地,是否也能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雖然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不過,民眾如有其他之自用住宅用地,只要供已成年直系親屬或直系姻親屬(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設籍居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條件者,可於開徵40日前(106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就能同時擁有多處房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張小姐為例,在桃園市擁有1筆面積180平方公尺的都市土地,地上建物由本人設籍居住,其配偶在新北市另有1筆150平方公尺的都市土地,地上建物供父母親設籍居住,且兩地都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因此張小姐及配偶的兩筆土地,均可同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上述2筆土地均為張小姐所有,雖不受一處之限制,但只有300平方公尺的土地可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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