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如何申報子女扶養免稅額?
離婚夫妻申報綜所稅時,若有扶養未成年子女,可列報扶養免稅額,不過僅有實際扶養事實證據的那一方,才可列報子女扶養免稅額,不可重複列報。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其未成年子女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其父母扶養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進行協議,對於無法進行或達成協議者,應以離婚夫妻各別提出的實際扶養事實證據為認定標準。
該分局說明,實際扶養事實認定,應以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的實際扶養事證,判斷申報扶養者對受扶養親屬所盡行為或財產管理、負責教育及學習、支付教育或扶養費用、負責安全保護等等,進而認定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准予認定其申報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