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不再經營,記得要辦理清算,名下車輛亦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過戶手續
稅務局表示,公司如不再經營(如廢止或解散登記等),名下之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過戶手續,否則經查獲車輛有未稅或經註銷牌照後使用道路之事實,即應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規定裁罰。
該局說明,公司既為車輛所有人,即應對該車輛負有管領之責;依民法規定,法人於清算終結前,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即使公司法人已廢止或解散登記在案,在尚未完成清算終結之前,公司名下車輛如有違反使用牌照稅規定,仍應依規定裁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清算人,公司結束營業除依規定進行清算外,對所有車輛需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或報廢等相關手續,以免負擔鉅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