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依執行命令扣取員工薪資,小心公司財產被執行
地方稅務局指出,常有公司行號來電詢問,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來員工的扣薪命令,不知如何處理?
該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若該第三人公司或營利事業未依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之記載,將扣押款項交付移送機關,也沒有在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行政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行政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換言之,行政執行分署可依法執行該第三人公司或營利事業的存款及其他財產等。
該局提醒公司行號如接獲員工扣薪執行命令後,勿置之不理,如欠稅員工已經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依命令內容扣押交付員工薪資時,應於10日法定期間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徒增不必要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