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以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者應辦理登記及娛樂稅代徵手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網路咖啡廳(店)或網際網路資訊社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以收費方式供人使用消費,且具有娛樂性質者,依娛樂稅法規定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未具有娛樂性質者,則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網路咖啡廳(店)或網際網路資訊社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以收費方式供人使用消費,且具有娛樂性質者,依娛樂稅法規定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未具有娛樂性質者,則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