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兒女所有,雖然有父母設立戶籍並居住該地,但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規定
-
邇來民眾詢問欲將房屋坐落的土地過戶給兒子,房屋過戶給女兒,房屋仍由本人和配偶設籍居住,沒有出租也沒有供營業使用,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亦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為房屋是登記女兒所有,土地則是登記兒子所有,兒子與女兒二人間關係在民法上是屬於旁系親屬並非直系親屬,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不符合,是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民眾在作事前財務規劃,請詳加考量租稅負擔,避免日後增加賦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