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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新聞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視為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該部分擬制遺產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
          本局指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得列入計算範圍。
          本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王君於104年11月間將其名下A土地贈與配偶,王君106年4月死亡時,A土地應視為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倘王君之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該請求權價值應自王君遺產總額中扣除,免納遺產稅,惟因A土地已贈與配偶,非屬其死亡時之現存財產,另對生存配偶而言,A土地係其無償取得之財產,計算夫妻剩餘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時,均不得將A土地列入王君及配偶之現存財產範圍。
          本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仍應視為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惟不得列入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請納稅義務人審慎考量夫妻贈與對稅賦之影響,並於申報遺產稅時,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移轉之財產,有無應視為遺產依規定申報之情形,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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