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7年1月1日起,未立案補習班或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惟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已有租稅不公之情事,財政部經洽據教育主管機關意見,廢止未向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補習班,補習費收入免稅之函釋,修正後補習班徵免營業稅之規定如下:(一)立案補習班(非公司組織)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自10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