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在公共場所擺設電動玩具、夾娃娃機、搖搖車(馬),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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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商家常在賣場、雜貨店、超市、藥局、診所等門口或騎樓擺設電動玩具、夾娃娃機、兒童電動搖搖車、搖搖馬之機動遊樂設施,供民眾遊樂而收取費用,該等設施係屬娛樂稅法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該處指出,商家擺設電動玩具、娃娃機、搖搖車(馬)等之機動遊樂設施,數量雖不多,營業額或許也不高,仍應依法辦理娛樂稅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該處呼籲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向該處辦理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