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從事汽車買賣之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之所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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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對於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是否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目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另如有交易損失,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規定,亦不得扣除。又財政部80年12月23日台財稅第800761311號函規定,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如非利用個人名義從事汽車買賣者,應適用上揭規定。因此,非從事汽車買賣之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之所得,免課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另依財政部87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71943400號函規定,個人取得廢機動車輛之回收獎勵金,亦可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