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處分因適用法律錯誤經訴願決定撤銷,稅務局另作適法處分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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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民眾對稅單內容不服,循序申請復查後提起訴願,如訴願決定認為原處分適用法律錯誤而予以撤銷,由稅務局另作更為適法處分時,該局另外作成的新處分並無限制不得較原處分對納稅義務人更為不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規定,訴願決定變更原處分機關的行政處分時,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之變更或處分﹔但如果訴願決定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原處分,稅務局當然必須另外作成更為適法的新處分,此時因為新的處分是由稅務局作成,並非訴願機關作成變更原處分的決定,只要新處分的內容不違反訴願決定意旨,並無限制不得較原處分更不利於納稅義務人,此部分時常有民眾誤解,該局特別提出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