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商家未開立統一發票應檢附具體事證
公告日期:106-06-14
本局表示,近年來民眾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的意識抬頭,檢舉商家未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的檢舉案也逐漸增加,惟檢舉人常未能提示完成交易之具體事證,致使檢舉之案件無法有效查核。
本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向應開立統一發票的商家購買貨物或勞務,而商家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者,可敘明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及事實發生之日期、時間、營業人名稱、營業地址及金額,並提供完整之交易明細及付款憑證等具體事證(如:合約書、訂購單、簽收單、結帳單、送貨單、收據或其他蓋有營業人章戳之憑證及存摺轉帳紀錄、匯款、現金簽收紀錄、信用卡簽單或其他能證明完成交易之資料等),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檢舉。
本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檢舉內容係屬公開資訊(如報章雜誌或網路資訊等),非為具體事證,國稅局仍會請檢舉人提示具體事證。此外,稽徵機關受理民眾檢舉時,對於檢舉人基本資料及所檢舉的內容,均會保密。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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